编者按:强奸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罗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到达一定水平后,其虽然没有完全睡着,但其容易犯困脑子已经处于迷糊状态,性的防卫能力很弱,靠近于睡着状态的“不知反抗”水平。
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后虽然意识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可是身体无力反抗,言语表达也不能清晰而高声的表达,只能轻声细语的表达不要的看法,可以认为是“不能反抗”。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凭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去认定是否强奸罪,也需要从整体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不即不离”以及被告人是否以为被害人是在“不即不离”还是真的无力反抗。
要全面查清案情,详细可以从双方平常的关系水平、性行为发生的时间、所在、情况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映、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固然另有很重要的一点,被害人事后作出反映时候的其他条件,是否有让被害人失去体面不得已控诉他人强奸的因素存在,好比被害人事后让其男友、家人、朋侪知道,认可自己自愿的话有损颜面等。如下案例就是一个比力好的案例研究: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并纷歧定要证实被害人睡着或者完全失去意识的状态才气认定,只要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导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达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也不能设定一个客观的酒精含量值来认定妇女到达了醉酒尺度而推定其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因为个体差异很大,在个案中必须针对个体情况作出综合认定。固然也同时需要否认“不即不离”的情形存在,这有赖于对整个案件综合判断去得出,好比两小我私家的相识情况及其他客观因素,凭据一般的生活履历和人之常情去判断这些因素,判断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切合常理和更具有可观真实性,判断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忌客观归罪的同时也要防止证明尺度高尺度化,不能因为被告人提出了辩解而轻易放过。下面刊登一则相关判例供研究探讨: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靖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个体业主,现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甲(网名:XX老实人)与被害人唐某某(网名:XX兔儿神)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XX饭馆XX包间用饭,于某甲喝了约莫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
21时许,二人脱离饭馆,来到被告人于某甲家中。此时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模模糊糊,说”我喝多了”,并靠在被告人的肩头闭上眼睛,好像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
当晚23时许,被害人接到其母亲孙某的电话,于是让被告人于某甲开车送其回家。于某甲将唐某某送回家后,便返回家中。3月20日破晓,于某甲发现手机中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来到唐某某家。
走到路口时,正好与被害人及其母亲相遇,唐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人于某甲遂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甲提出报警解决。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简朴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
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甲的姐姐于连霞与唐某某告竣调整协议,赔偿了唐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体谅书表现对于某甲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于某甲的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质料在案为证:1、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于某甲(网名:XX老实人)与被害人唐某某(网名:XX兔儿神)系网友,二人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并于2012年3月中旬与”靖宇XX结交QQ谈天群”的另两个网友(网名:”XX丽尤物”、网名:”请止步、禁区”)在靖宇县YY饭馆晤面并喝酒,唐某某其时喝了六、七瓶啤酒,状态清醒。
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XX饭馆XX包间用饭,于某甲喝了约莫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二人在用饭历程中提到了处情人关系,于某甲允许送给唐某某一个金貔貅。21时许,于某甲到吧台结账,唐某某站在其身边。
尔后二人商量到于某甲家中取金貔貅。在于某甲家中,于某甲将金貔貅拿出交给唐某某,唐某某将貔貅揣在外衣兜内,后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头,神态迷糊,并说”我喝多了”,随后闭上眼睛,像要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
之后,唐某某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并让于某甲送其回家。于某甲在送唐某某抵家后,开车返回家中。
破晓时分,于某甲发现手机上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前往唐某某家。车辆行驶至唐某某家四周时,与唐某某、一其中年妇女(唐某某的母亲)以及一个男子相遇。唐某某的母亲说于某甲给唐某某下药并强奸了唐某某。
于某甲辩解没有下药,也没有强奸,二人遂当街发生争执,唐某某的母亲抢走了于某甲的手机。后经与唐某某母亲一起前来的男子劝解,于某甲与唐某某、唐某某的母亲、谁人男子一起来到唐某某开的美容院里来说清此事,唐某某的母亲与于某甲争执不下,于某甲提出报警。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简朴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告人于某甲系网友,2012年3月中旬,该二人曾与另两名网友在饭馆晤面并喝酒。
2012年3月19日,于某甲在网上和唐某某谈天时约其出来用饭,二人相约当日晚18点XX饭馆XX房间用饭,席间二人一共喝了十二瓶雪花啤酒,每小我私家喝了五、六瓶。21时许,唐某某去了趟卫生间,回来后喝了杯啤酒,然后就对今后的发生事情全无印象。再有印象时,唐某某发现自己在于某甲家客厅里的沙发或者是床上赤裸身体正在与于某甲发生性行为,并用手推了于某甲一下,就又没有印象了。
再清醒时,唐某某赤身裸体去了趟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后躺在沙发上,于某甲到其身边亲吻她,唐某某表现要回家,于某甲将衣服递给唐某某,并给唐某某穿上裤子后,开车将唐某某送回家。唐某某称二人在用饭历程中并未提及貔貅。另证明,唐某某对与于某甲发生性行为时,自己有无反抗行为、于某甲有无暴力威胁行为均无印象。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系被害人唐某某的母亲,2012年3月19日晚18时左右唐某某和孙某某说要出去用饭,并说一同用饭的有”于哥”和另两名女生。当晚23时左右,唐某某回抵家中,面无人色,披散着头发(脱离家之前是扎着的),孙某某就问唐某某发生了什么事,唐某某说晚上用饭时,吃到20点多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晚上23点起来上茅厕的时候,身上一丝不挂,知道自己是在网上认识的”姓于的”男子家,便要求回家,厥后”姓于的”就将唐某某送回家。随后孙某某将唐某某送往医院检查,从医院回来后,孙某某提取了唐某某案发时穿着的米黄色内裤并存留了擦拭唐某某私处的卫生纸。然后孙某某用唐某某的手机拨打”姓于的”电话,没人接听。
孙某某就再次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也是无人接听。正当孙某某和其邻人(陈姓男子)带着唐某某出门准备报案时,迎面遇见”姓于的”的车,孙某某与”姓于的”发生争执。
在陈姓男子的劝说下,孙某某、唐某某、陈姓男子、”姓于的”四人一同来到唐某某的美容院,二人争执无果后,便拨打电话报警。......(其他证据省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无异议,但被告人于某甲的辩护人表现,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平日酒量很好,喝五、六瓶啤酒状态清醒,本案的判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案发时并未醉酒,也未服用安息类药物。因此,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告人于某甲发生性关系时是清醒自愿的。
法庭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醉酒”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而”醉酒”是一种精神状态,具有情况的特定性和状态的特殊性,因此需要联合事件发生的时间、所在、情况和受害人前后体现及告密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中均讲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头,神志不清醒,模模糊糊,并说”我喝多了”,随后闭上眼睛,像要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行为。而被害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表现,与被告人饮酒后自己神志不清,对于在被告人家中发生的事情影象呈片段性,并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表现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愿。
可见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出现了酒后反映迟缓,判断能力削弱,神志不清,影象模糊的醉酒状态,其性防卫能力显着削弱。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发时其清醒自愿的推定理由不建立,法庭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无视国家执法,在被害人醉酒状态,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将其奸淫,其行为已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建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于某甲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不建立,本院不予采取。
被告人于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母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待公安机关赶来后,配合侦查人员做笔录,且随侦查人员来到派出所,其行为切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惩罚自首和立功若干详细的意见》中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拘捕行为,招供犯罪事实的”划定,系自动投案。被告人于某甲到公安机关后如实说明其与唐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情经由,虽不认可强奸被害人,但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建立问题的批复》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建立”之划定,因此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眷属代被告人努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体谅。
凭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划定,讯断如下:被告人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盘算。
讯断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作俊审 判 员 杜 丽署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泉源:裁判文书网、刑事实务 转自: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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